(2010)江民二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与何佳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何佳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江民二初字第43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19号。代表人丁卫杰,行长。委托代理人韦琳琳,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佳玲。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与被告何佳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8元减半收取499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燕纪飞人民陪审员 邹忠坤人民陪审员 周荣贵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