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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范商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沈某某、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沈某某,虞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范商初字第91号原告:黄某某。被告:沈某某。被告:虞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沈某某、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虞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虞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顾 保 军代理审判员 沈   玮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