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武王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董某与王某乙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武王民初字第123号原告:董某。被告:王某甲。原告董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国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相识,后双方于同年10月按民间习俗订婚,××××年××月结婚。××××年××月生育儿子王某乙,现年4岁。婚后,原、被告感情不合,时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还长期与赌徒混在一起,发展到借贷放赌债。原告为此劝诫被告,反招被告大打出手。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王某甲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双方是自由恋爱。原告长时间手机关机,孩子也不管,才出手打了原告。被告一直在上班,说跟赌徒在一起不事实。为了家庭儿子,不同意离婚。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请举证如下:身份证、户籍证、结婚证复印件,以证明双方婚姻关系及身份。被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提交证据。综上,结合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相识、自由恋爱后订婚,并于2004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年××月生育儿子王某乙。从2008年10月后原告租住武义县城,因工作关系,双方接触减少,渐有矛盾。2010年4月的一天,因琐事双方在武义县城发生争吵,被告动手殴打了原告。后原告起诉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从自由恋爱到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也建立了夫妻感情、生育了儿子。近年来,夫妻双方虽有矛盾,被告甚至有动粗的时候,但均无大的过错。原告诉称的被告长期与赌徒混在一起,被告未认可,原告又缺乏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只要双方多加沟通、谅解,遇事更理智,夫妻尚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够充分,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成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杨锦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