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芝商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20-06-11
案件名称
烟台市同发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与山东中交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原烟台中交航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同发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山东中交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原烟台中交航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芝商初字第531号原告:烟台市同发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海里72号。法定代表人:初世君,该公司经理。被告:山东中交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原烟台中交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3号。法定代表人:曲延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苗劲松、张丽娟,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2010年7月29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烟台市同发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交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9月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市同发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市同发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343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烟台市同发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曹慧敏审 判 员 张岱松代理审判员 顾 磊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