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2447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许峰与绍兴县天兴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峰,绍兴县天兴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2447号原告:许峰。委托代理人:梅学兵。被告:绍兴县天兴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兴江。委托代理人:金丽莎。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峰与被告绍兴县天兴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已缴纳),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宁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王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