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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民终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山明珠投资信息有限公司,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9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明珠投资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仙源东路龙北52幢西二单元。法定代表人许兴武。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唐春飞。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夏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培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志飞。上诉人黄山明珠投资信息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9)绍虞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4日、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山明珠投资信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兴武、委托代理人唐春飞、夏卿(第一次开庭),被上诉人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培森(第二次开庭)、章志飞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山明珠投资信息有限公司在一审中未到庭应诉,其在二审中提供了新的证据,致部分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9)绍虞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单卫东审判员  楼晓东审判员  金湘华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吴银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