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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亳民一终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胡广君与张建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广君,张建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05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广君(又名胡广军),男,1950年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牛建华,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德,男,1949年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志民,男,1953年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上诉人胡广军因与被上诉人张建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08〕谯民一初字第0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广军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广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该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胡广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胡广军负担。审判长 赵 亮审判员 苏维丽审判员 马 燕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欧阳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