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亳民一终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邓卜良与邓鹏、邓春红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卜良,邓鹏,邓春红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04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卜良,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春红,农民。上诉人邓卜良因与被上诉人邓鹏、邓春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09)涡民一初字第1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邓卜良,被上诉人邓鹏、邓春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09)涡民一初字第16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徐全义审判员 刘长友审判员 孙 震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冯 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