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桐商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嘉兴××地××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嘉兴××地××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商初字第806号原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被告:嘉兴××地××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嘉兴××地××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3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嘉兴××地××司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朱邵云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罗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