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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215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宋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宋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2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某,男。上诉人深圳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宋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劳初字第1993号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王 晋 海代理审判员 梁   波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连亮(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