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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刑初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黄家清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家清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刑初字第112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家清,绰号“胶圈”,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筠连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筠连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0年5月19日被传唤到案,同月20日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0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家清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家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19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黄家清携带一支土枪、一瓶黑火药、一瓶钢珠、少量黄色药引在慈溪市附海镇打鸟返回途中被民警抓获,其所携带枪支弹药被当场扣押。经鉴定,被告人黄家清所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杀伤力。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家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郭某的证言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土枪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枪弹检验鉴定报告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黄家清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家清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家清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家清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9日起至2011年3月18日止。)二、违禁品土枪一支、黑火药一瓶、钢珠一瓶、少量黄色药引,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国  强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杨芳芳(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