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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亳民一终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任庆民与亳州市邮政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庆民,亳州市邮政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04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庆民,男,195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兰,女,1963年9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任庆民之妻。委托代理人:祁快乐,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亳州市邮政局。法定代表人:陈平,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海峰,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任庆民因与被上诉人亳州市邮政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09]谯民一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任庆民的委托代理人李兰、祁快乐,被上诉人亳州市邮政局的委托代理人张海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0]谯民一初字第03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江海洋审判员  杜亚莉审判员  杨 冰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梁建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