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绍商终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上海清远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裕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裕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清远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字第4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浙江裕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益忠。委托代理人:何百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清远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长裕。委托代理人:周文凯。上诉人浙江裕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上海清远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商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袁小梁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键、代理审判员孙世光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商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绍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7226元,退还上诉人浙江裕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袁小梁审 判 员  陈 键代理审判员  孙世光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缪洪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