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海XXX建材有限公司与刘某某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6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海XXX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某,员工。委托代理人党立立,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邵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海XXX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0)深罗法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海XXX建材有限公司出具申明,陈述其已按照原审判决,在该公司网站(www.hagrien.con)上删除了有关刘某某的《关于离职员工的说明》一文,并承诺将在该网站上对此事予以说明,上诉人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海XXX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海XXX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海XXX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飞审 判 员 袁劲秋代理审判员 唐国林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杨雁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