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长县执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长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螺丝信用社与林桂伏、杨润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螺丝信用社,林桂伏,杨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县执字第562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螺丝信用社,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丁家村。法定代表人杨永坚,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国辉,该信用社职工。被执行人林桂伏,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沙县。被执行人杨润华,女,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林桂伏之妻,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长县民初字第11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林桂伏、杨润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在2010年9月4日前共同给付申请执行人长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螺丝信用社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27日按月利率7.44‰计算,从2007年6月28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负担本案诉讼费9350元、财产保全费3370元和执行费用7500元。逾期,被执行人林桂伏、杨润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桂伏、杨润华的银行村的银行存款共计69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余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