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亳民一终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孙海峰、高玉与燕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海峰,燕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04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海峰,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委托代理人:燕红琴,女,1975年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芳春,涡阳县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人(原审被告):高玉,男,1982年10月出生,汉族,住涡阳涡阳县。委托代理人:张芳春,涡阳县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燕杰,男,196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委托代理人:罗明,男,1982年12月出生,汉族,市民,住涡阳县。上诉人孙海峰、高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09)涡民一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海峰、高玉及其委托代理人燕红琴、张芳春,被上诉人燕杰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存在漏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09)涡民一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赵 亮审判员 苏维丽审判员 马 燕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赵昱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