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新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盛某某、俞某某与蔡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某,俞某某,蔡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新民初字第341号原告盛某某。原告俞某某。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某某。被告蔡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尉某。原告盛某某、俞某某与被告蔡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某某、俞某某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某、俞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90元,减半收取14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俞永放审判员 张月顺审判员 王南初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阿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