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海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陈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与董某某、杨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某,董某某,杨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海保字第10号申请人:陈某某。被申请人:董某某。被申请人:杨某某。申请人陈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某某名下的浙b×××××号的车辆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某某名下的浙b×××××号的汽车一辆。查封金额人民币30万元。申请人陈某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陆 萍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代书记员 励德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