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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临商初字第1561-1、1562-1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临安××××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甲、王乙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安××××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甲,王乙,王丙,马某某,王丁,汪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临商初字第1561-1、1562-1号原告临安××××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临安市××吴××街××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告王甲。被告王乙。被告王丙。被告马某某。被告王丁。被告汪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甲、王乙、王丙、马某某、王丁、汪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二案中,原告临安××××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二0一0年九月三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乙名下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临东小区小高层安置房6幢1301室、6幢1302室、10幢1001室、10幢1002室、10幢1102室的房产。保全金额10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临安××××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乙名下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临东小区小高层安置房6幢1301室、6幢1302室、10幢1001室、10幢1002室、10幢1102室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平二0一0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黄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