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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吴商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481丁仁刚与苏州浩润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仁刚,苏州浩润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吴商初字第481号原告丁仁刚,男,1976年1月2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平江区。被告苏州浩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石湖东路48号。法定代表人周素珍。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仁刚诉被告苏州浩润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仁刚于201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仁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仁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00元,由原告丁仁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伟亚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张亦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