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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莲民二初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鹏利、王二鹏、王海鹏诉被告马杰军、江勇劳务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利,王二鹏,王海鹏,马杰军,江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二初字第1167号原告王鹏利,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王二鹏,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海鹏,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于东强,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杰军,男,汉族。被告江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鹏利、王二鹏、王海鹏诉被告马杰军、江勇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鹏利、王二鹏、王海鹏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鹏利、王二鹏、王海鹏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全部退还原告。审判员  朱保建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贾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