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栖执字第1153-3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牟江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江,王家法,鞠荣,徐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栖执字第1153-3号申请执行人牟江,栖霞市金春街4号三单元401号。被执行人王家法,栖霞市跃进路12号。被执行人鞠荣,栖霞市跃进路12号。被执行人徐艳,栖霞市跃进路50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栖民一初字第193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家法在烟台邮政储蓄银行环海路储蓄所的账号为60×××28的存款210000元.冻结被执行人鞠荣在栖霞市邮政储蓄银行的账号为60×××07的存款21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远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董铁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