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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宁民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鲁某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宁民初字第1231号原告:鲁某。被告:吴某甲。原告鲁某与被告吴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本堂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某、被告吴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8月于某某武某相识并恋爱。××××年××月××日生育女儿吴某乙,现就读于宁海县城西小学。××××年××月××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期间,被告经常醉酒,还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被告还经常殴打原告,故一直未建立起夫妻感情。2009年12月,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成人,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54000元。为证明自己的上述事实,原告举证如下: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②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③医疗保险证一份,以证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吴楚宁的事实。④户口簿复印件一份,以证明被告与前妻所生的儿子的事实。被告吴某甲辩称:被告是宗教人员,做道士工作,没有经常醉酒,也没有殴打过原告,要打也是打不过原告的。以前我们夫妻一直都很好,从原告学会打麻将开始才不好的,我每月交给原告7000-8000元钱。后来别人叫我把钱管起来,不要让原告乱用,我才把银行卡拿回来的。我以前已经离过一次婚了,离婚后都是苦小孩。现在为了小孩不受单亲之苦,所以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吴某甲未举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吴某甲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9年8月于某某武某相识并恋爱。2002年11月7日生育女儿吴某乙,现就读于宁海县城西小学。2009年3月18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在一起生活期间,多次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依法登记后结婚,属合法夫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婚后,双方虽然为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今后只要双方能互让互谅,加强沟通和理解,多为女儿和家庭着想,夫妻是能够和好的。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鲁某与被告吴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为:81×××30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胡  本  堂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赖建亚(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