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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萧瓜商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党山支行与王某某、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党山支行,王某某,潘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萧瓜商初字第369号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党山支行,住所地杭州市××区党山镇××路。负责人范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潘某某。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党山支行诉被告王某某、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党山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赵某某,被告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党山支行诉称:2009年6月29日,原告与被告王某某、潘某某订立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发放给被告王某某贷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从2009年6月29日起至同年12月28日止,借款月利率为5.28‰,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如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本付息,则借款利率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6.06‰执行,逾期部分再按该利率50%的加收罚息,同时约定由被告潘某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二年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给被告王某某贷款1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王某某未依约还本付息,至2010年4月30日止共积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4343.5元,已构成违约。被告潘某某也未履行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一、由被告王某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4343.5元(从2009年6月29日起计算至2010年4月30日止)及所借款本金从2010年5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月利率按9.09‰的利息。二、由被告潘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被告王某某未作答辩。被告潘某某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被告潘某某为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进行担保是事实,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党山支行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被告于2009年6月29日订立保证借款合同一份。2、由被告王某某签名的借款借据一份。3、原告于2010年5月18日出具的利息清单一份。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潘某某无异议,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王某某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的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被告王某某、潘某某未向法院提供证据。根据法庭调查,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保证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王某某未能按约及时归还所欠原告借款100000元及相应的积欠利息属实,同时被告潘某某作为该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也未履行相应的保证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视为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党山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4343.5元(从2009年6月29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止所结欠的利息),并支付所欠借款本金从2010年5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月利率按9.09‰计算的利息。二、潘某某对第一项内容确定王某某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潘某某为王某某履行债务后有权向王某某追偿。如王某某、潘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7元,由王某某负担,由潘某某负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87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 判 长  葛红卫审 判 员  傅建昌人民陪审员  朱彩英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利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