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浒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陆建波与王炯烈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建波,王炯烈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民初字第155号原告:陆建波。被告:王炯烈。委托代理人:王水友。原告陆建波诉被告王炯烈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炯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建波撤回对被告王炯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徐文源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代书记员 徐佩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