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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浒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陆建波与王炯烈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建波,王炯烈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民初字第155号原告:陆建波。被告:王炯烈。委托代理人:王水友。原告陆建波诉被告王炯烈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炯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建波撤回对被告王炯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徐文源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代书记员 徐佩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