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民初字第1864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包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1864号原告:包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1800元),由原告包某负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曹 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