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柴商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峰信用社与张太全、林善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峰信用社,张太全,林善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柴商初字第319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峰信用社(代码:14428677-3),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白峰新街。诉讼代表人:朱云芳,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乐志军,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该单位信贷员,住。被告:张太全(身份证号码:330206195411051231),男,195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林善定(身份证号码:330206195712310938),男,195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峰信用社与被告张太全、林善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3日以原、被告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峰信用社撤回对被告张太全、林善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小玲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代书记员 章婉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