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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县新顺预制构件公司与上海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新顺预制构件公司,上海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214号原告:嘉善县新顺预制构件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天凝镇新顺村。法定代表人:沈顺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寅良,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园汽路15号。法定代表人:XX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新顺预制构件公司诉被告上海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新顺预制构件公司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县新顺预制构件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县新顺预制构件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40元,减半收取4420元,财产保全费3220元,合计诉讼费7640元,由原告嘉善县新顺预制构件公司负担。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沈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