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建民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翠娣与被告潘立高、建湖县恒济镇东袁村村委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民初字第1012号原告:王翠娣。委托代理人:徐建生,江苏徐建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立高。被告:建湖县恒济镇东袁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戴礼明,该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翠娣与被告潘立高、建湖县恒济镇东袁村村委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王翠娣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翠娣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翠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翠娣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涌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兴培(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