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知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李伟民与谢丙福、孔竹菊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民,谢丙福,孔竹菊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知初字第90号原告:李伟民。委托代理人:毛荣中、XX仪。被告:谢丙福。被告:孔竹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民诉被告谢丙福、孔竹菊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民撤回对被告谢丙福、孔竹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2元,减半收取57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合计1,19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沈 烨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易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