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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亳民一终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晓艳与孟昭福同居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晓艳,孟昭福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04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艳,女,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原住淮北市相山区,现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李利,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昭福,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赵中伟,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晓艳因与被上诉人孟昭福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利辛县人民法院(2010)利民一初字第0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晓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利,被上诉人孟昭福的委托代理人赵中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利辛县人民法院(2010)利民一初字第01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徐全义审判员  孙 震审判员  杨 冰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欧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