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民初字第1875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民初字第1875号原告吴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孙芳芳代理审判员 石亚男人民陪审员 罗金淼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吴利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