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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民初字第1875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民初字第1875号原告吴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孙芳芳代理审判员  石亚男人民陪审员  罗金淼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吴利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