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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龙执民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新国与项光强、王爱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新国,项光强,王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签发:拟稿: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民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魁者,温州市永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项光强。被执行人王爱华(系项光强之妻)。申请执行人王新国与被执行人项光强、王爱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温龙商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新国与被执行人项光强、王爱华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项光强、王爱华欠申请执行人王新国人民币198000元,于2010年8月30日偿还15000元(当即给付),2011年1月30日前偿还25000元,2012年1月30日前偿还40000元,2013年1月30日前偿还40000元,2014年1月30日前偿还40000元,2015年1月30日前偿还38000元。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项光强、王爱华没有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王新国可以按未履行款项全额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温龙执民字第9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朱 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