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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商终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上××、上××司与浙江××建设集团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建设集团有,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上××,上××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字第4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王坛镇。现实际经营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东路4号嘉禾商务楼16楼。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司。:上海市××工××区内。法定代表人:苏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上诉人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上××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商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袁小梁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键、代理审判员孙世光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商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绍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7226元,退还上诉人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袁小梁审 判 员  陈 键代理审判员  孙世光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缪洪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