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民一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井某某与王某某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某某,王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一初字第750号原告井某某委托代理人,陕西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井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井某某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边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