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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民一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井某某与王某某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某某,王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一初字第750号原告井某某委托代理人,陕西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井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井某某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边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