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民初字第3271-1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肖军羊与刘幼平解除保全措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军羊,刘幼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3271-1号原告肖军羊。委托代理人肖艳茹。被告刘幼平。委托代理人刘宁,女,系刘幼平之女。本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的(2010)长民初字第32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刘幼平提供3万元的反担保,并要求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幼平所有的陕A689**号波罗牌小轿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恒轩代理审判员 许 立人民陪审员 马 钊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韩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