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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民初字第3271-1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肖军羊与刘幼平解除保全措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军羊,刘幼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3271-1号原告肖军羊。委托代理人肖艳茹。被告刘幼平。委托代理人刘宁,女,系刘幼平之女。本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的(2010)长民初字第32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刘幼平提供3万元的反担保,并要求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幼平所有的陕A689**号波罗牌小轿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恒轩代理审判员  许 立人民陪审员  马 钊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韩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