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民再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戴伟宏、王文兰与戴伟宏、王文兰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戴伟宏,王文兰,郑振光,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再字第167号抗诉机关: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戴伟宏。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王文兰。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郑振光。申诉人戴伟宏与被申诉人王文兰、郑振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8日作出(2009)温瑞商初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戴伟宏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温检民行抗字(2009)第290号民事抗诉书,对本案提起抗诉。本院依法作出(2010)浙温民抗字第126号民事裁定,对本案予以提审。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戴伟宏在收到本院的缴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瑞安市人民法院(2009)温瑞商初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洁民审判员 林丽宏审判员 周林环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黄欢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