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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岱商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虞小平、袁剑波与袁剑波、於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小平,袁剑波,於华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岱商初字第169号原告虞小平。被告袁剑波。被告於华燕(又名於华艳)。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小平被告袁剑波、於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虞小平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虞小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小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0元,由原告虞小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小峰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代书 记员  陈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