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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亳民二终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蒙城县万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州龙洋物资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蒙城县万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徐州龙洋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二终字第000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蒙城县万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蒙城县顺河路64号。法定代表人:高义坤,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步勇,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龙洋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铜山新区南京路26-3号。法定代表人:卢传达,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成民,江苏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蒙城县万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徐州龙洋物资有限公司因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09)蒙民二重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蒙城县万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步勇、上诉人徐州龙洋物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传达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蒙城县人民法院(2009)蒙民二重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蒙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佘召侠审判员  车永顺审判员  郑彩玲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欧阳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