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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知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刘梅冬与吴金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梅冬,吴金辉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知初字第73号原告:刘梅冬。委托代理人:张国华,浙江天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金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梅冬诉被告吴金辉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梅冬撤回对被告吴金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沈 烨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易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