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2222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2222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3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250元,退付原告250元。审判员 张华明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马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