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民二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阳光长缨酒店诉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阳光长缨酒店,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二初字第416号原告西安阳光长缨酒店,住所地西安市长缨东路233号。法定代表人吕德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中晖,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68号。法定代表人张厚,董事长。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大道90号。法定代表人陈亮,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阳光长缨酒店诉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阳光长缨酒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西安阳光长缨酒店承担。审 判 长 代红英代理审判员 杨海涛代理审判员 晏航舰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侯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