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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民二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阳光长缨酒店诉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阳光长缨酒店,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二初字第416号原告西安阳光长缨酒店,住所地西安市长缨东路233号。法定代表人吕德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中晖,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68号。法定代表人张厚,董事长。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大道90号。法定代表人陈亮,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阳光长缨酒店诉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阳光长缨酒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西安阳光长缨酒店承担。审 判 长  代红英代理审判员  杨海涛代理审判员  晏航舰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侯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