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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王武兵与陈建锋、应苏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武兵,陈建锋,应苏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1626号申请执行人:王武兵,居民。被执行人:陈建锋,农民。被执行人:应苏乃,农民。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商初字第4543号王武兵诉陈建锋、应苏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建锋、应苏乃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王武兵10万元,另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4120元、执行费1400元。本院已另案处理被执行人陈建锋夫妻共有的登记在应苏乃名下的位于慈溪市古塘街道三北大街盛安阁202室的房屋,申请执行人王武兵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162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辉审 判 员 华   锋代理审判员 王 传 亭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杜震(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