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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民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伊军善与淄博金瑞建工有限公司、山东宏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军善,淄博金瑞建工有限公司,山东宏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初字第768号原告:伊军善,男,1971年2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云宁,男,1953年11月19日生,汉族,山东省桓台县海川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淄博金瑞建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亮,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宏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向顺,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退休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伊军善诉被告淄博金瑞建工有限公司、山东宏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0年九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军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5,由原告伊军善负担。审判员  李鸿飞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姜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