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亳民二终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蒙城县三义镇人民政府与安徽佳德拍卖有限公司蒙城分公司、安徽佳德拍卖有限公司等拍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超群,蒙城县三义镇人民政府,安徽佳德拍卖有限公司蒙城分公司,安徽佳德拍卖有限公司,王振伟,刘青岭,任丽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二终字第00072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超群,男,1944年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郭健,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蒙城县三义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席汉斌,镇长。委托代理人:付勇,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佳德拍卖有限公司蒙城分公司。负责人:张云芬,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佳德拍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青森,经理。原审被告:王振伟,男,1975年出生,汉族,蒙城县房产局职工,住蒙城县。原审第三人:刘青岭,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审第三人:任丽(刘青岭之妻),女,1975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任化云。委托代理人:李吏民,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超群因与被上诉人蒙城县三义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义镇政府)、安徽佳德拍卖有限公司蒙城分公司(以下简称佳德拍卖蒙城分公司),安徽佳德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德拍卖公司)、原审被告王振伟、原审第三人刘青岭、任丽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09)蒙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超群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健,被上诉人三义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付勇,原审被告王振伟,原审第三人刘青岭、任丽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化云、李吏民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佳德拍卖蒙城分公司及佳德拍卖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09)蒙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佘朝霞审判员  郑彩玲审判员  车永顺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赵昱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