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北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北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1963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闫某某,男,1962年12月生,汉族,住郑州市。本院在执行周某某申请执行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闫某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3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刘继霞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