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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北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北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1963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闫某某,男,1962年12月生,汉族,住郑州市。本院在执行周某某申请执行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闫某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3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刘继霞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