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泗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杭州袁浦路加油站与杭州鲤鱼工贸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泗民初字第233号原告杭州袁浦路加油站。法定代表人王耀军。委托代理人胡边、叶虹。被告杭州鲤鱼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生富。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袁浦路加油站诉被告杭州鲤鱼工贸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袁浦路加油站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杭州鲤鱼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杭州鲤鱼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光明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姚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