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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临民初字第1836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临民初字第1836号原告:杨某。被告:王某甲。原告杨某为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杨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1月认识,2002年8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乙。被告有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思想、性格暴躁,对原告实施暴力,经常恶言恶语。被告有外遇,常不回家,还参与赌博,对原告及儿子漠不关心。双方分居生活多年,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共同财产有临海双鸽世纪华某4号楼510室单身公寓一套。共同债务有:房贷8万多元、欠杨乙1万元、欠赵某某1万元、欠王乙1万元、欠杨丙3万元、欠陈某3万元。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王某乙由原告抚养;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分担。被告王某甲答辩称:原告诉称的认识时间、结婚时间及生育儿子情况是实。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为生活琐事争吵过,但被告没有打过原告。被告不存在夜不归宿,也没有外遇和参与赌博。夫妻共同财产有临海双鸽世纪华某房屋事实。有没有房贷被告不清楚。原告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中欠杨乙1万元、欠赵某某借1万元、欠杨丙3万元,其他不事实。另外,还有共同债务13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开音响店及生活开支等。被告认为婚姻基础较好,夫妻感情也好,只是近几年原告在临海上班,双方分开时间较长,感情有些疏远,故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口簿、商品房购买合同等证据,结合原、被告陈述,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1年1月认识,2002年8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乙。2010年7月2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自愿结婚多年并生育儿子,在共同生活期间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多沟通交流。本次诉讼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现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 判 员 周幼萍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代书记员 李苹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