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刑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林柏许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柏许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刑初字第109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柏许,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连江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4月12日被抓获,同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罗央芬,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0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柏许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林柏许及其辩护人罗央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15日左右至2010年4月12日期间,被告人林柏许在慈溪市古塘街道周塘横路某号其租房内无证开设游戏机店,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麻将机3台、斗地主机8台供人赌博,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约8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柏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陈某、侯某、蒲某、钱某的证言、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租赁协议、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林柏许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柏许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中非法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柏许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罗央芬请求对被告人林柏许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柏许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2日起至2011年4月11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林柏许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 慧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威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