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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民二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陕西万奇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秦远电力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二初字第636号原告陕西万奇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雅荷中环大厦2-5-E室。法定代表人高红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治银,女,1977年11月10日,汉族,该公司职员。被告陕西秦远电力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环城东路159号。法定代表人貟学军,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万奇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秦远电力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万奇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万奇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万奇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46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陕西万奇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可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康菲 微信公众号“”